历经疾控中心,市、省三级鉴定最终鉴定职业性煤工尘肺获赔30万
本案中申请人魏某于2013年12月24日到被申请人无锡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喷涂工作。2016年4月被申请人组织员工职业病健康检查,胸部X线拍片项目中,发现申请人两肺散在颗粒样密度增高影,在申请人体检发现异常后,立即自行到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疾控中心诊断结论:无尘肺。经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潘开荣律师代理后,无锡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还是无尘肺,不服是职业病鉴定结论,再次向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最终通过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认为职业病尘肺,诊断、鉴定过程耗时一年多,几经曲折,究其缘由:是申请人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自述1989年至1990年期间在北京某煤矿从事挖掘行业,至今已近二十年,所以被申请人一直否认其身体状况与现岗位的关系,因此即使确定职业病鉴定结论后,申请人一度都认为没办法认定工伤,通过代理律师与工伤认定部门的多次沟通,协调,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2018年4月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后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工伤七级。
在申请人因职业病医院检查治疗、休养和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被申请人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并于2017年8月3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经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力求利益最大化,最终通过仲裁调解,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以及经济补偿合计30万元结案(含工伤基金赔付部分)。
本案在笔者办理职业病案件当中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例,因为涉及当事人近20年前的工作经历,所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工伤认定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因人社部门也很少遇到这样的案例),最终在仲裁中能够调解解决,让当事人获得相对比较满意的赔偿,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采用的仲裁策略比较到位,仲裁请求没有直接主张工伤赔偿,而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二是被申请人单位一直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即使解除劳动关系后还是缴纳社保;三是被申请人公司经营效益还可以,不想扩大负面影响,所以在工伤基金赔偿外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