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荣律师

潘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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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不需要代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

来源:潘开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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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D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吴A、郭B、李C,股权比例分别为45%、27.5%、27.5%,工商登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吴A,郭B为公司监事,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是由吴A负责,后郭B、李C和吴A 因公司财务账目管理等发生严重分歧,郭B、李C要求介入公司财务管理,但吴A不同意。郭B、李C经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公司经营控制权。

 

2018年8月9日,郭B向吴A邮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1份,内容记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监事郭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提请公司执行董事吴A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股东发通知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且会期不迟于2018年8月31日。本次临时股东会议题为:审议本届执行董事履职情况,并提议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监事。快递经查询显示吴A拒收该股东会议提议,但是微信回复他已知晓该提议内容。

 

2018年8月14日,郭B向吴A、李C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内容记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郭B召开D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会议,时间定于2018年9月5日下午1:30时,会议审议事项包括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对象为公司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地点、召集和主持人进行了记载。快递经查询显示吴A拒收该股东会议通知,但是微信回复他已知晓该提议内容。

 

2018年9月5日,D公司按照股东会议通知中记载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选举郭B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李C为公司监事。会议签到表上,吴A、郭B、李C均有签到,但在会议决议上郭B、李C签名,吴A在该决议上签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署名。

 

2018年9月8日,郭B向吴A邮寄函1份,记载了2018年9月5日D公司股东会决议:1、选举郭B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出具《任免通知书》免除吴A公司总经理职务,要求吴A于2019年9月15日前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因吴A拒绝协助办理,故郭B以D公司名义于2018年9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吴A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照。

二、法院审理

在D公司主张郭B证照返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吴A提起诉讼主张D公司2018年9月5日股东会决议决议不成立。理由是郭B、李C的股权比例只有55%,未达到公司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股东李C的代理人缺乏有效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事后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选举郭B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代表5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对于吴A辩称该决议未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通过D公司及其股东对D公司章程、2017年股东会会议纪要签字的认可,及2017年D公司股东会会议仅有李C代理人参加,而李C本人未参加的事实,且根据李C授权出席代理人的说明,代理人已经得到李C的长期授权,因此李C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席对股东会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A的诉讼请求。后吴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定代表人变更往往意味着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践中,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争议的焦点问题也较多,其中之一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述公司均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且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未作特殊安排)

1.公司章程应如何记载法定代表人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并未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上述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免去A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B为执行董事并任其为法定代表人。

对于该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公司章程并未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特别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属于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该等事项作出特别安排时,该等变更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其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并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上例中,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仍由执行董事担任,职位并未出现变化,仅是人选由A变成B,前述变更并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

综上,公司章程并未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且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后的职位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3.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则该等变更是否属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即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工商部门、法院对此问题均存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等变更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持该种观点的认为由于A为法定代表人是写入公司章程的,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该等变更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工商部门和部分地区法院审理案件中均持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等变更不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不能机械、僵化地认为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所有事项的变更都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单纯进行事实确认,描述生效决议或协议结果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即使公司章程载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由此引发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变更,无须再次作为章程修改另行表决。但此种情形,具体还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工商部门和司法裁判机关的裁判口径确定。

四、实务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在拟定章程中就法定代表人事项应当注意如下:

1、为了避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纷争,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选择程序。

2、公司如无特别需求,为避免将来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产生纠纷,建议不要在公司章程中具体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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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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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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