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荣律师

潘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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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工伤和第三方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来源:潘开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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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第三方责任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2017)苏0206民初2599号

  原告:刘某,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潘开荣,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李某某,住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系李某配偶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住无锡市崇安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保险无锡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29日20时,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刘某,沿江海西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钱纬路口,遇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xxxxx号轿车,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刘某受伤,经无锡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事故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就本次事故而产生的费用55737.85元诉至本院。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保险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3396给刘某。

  2、梁某支付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0519元(减去已经垫付的5000元后)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1680元,共计1930元,由梁某负担1158元,李某负担772元。

  .............................................................................................

  [律师分析]

  本案因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及工伤赔偿仲裁都是委托笔者代理,因此,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一并委托笔者处理,因其年龄较小,且受伤部位非主要关节,没有评上伤残等级,因此就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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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开荣
  • 执业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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