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九级赔偿126000元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21岁,1996年1月26日生,云南省X市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详见赔偿项目清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到被申请人无锡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治后申请人至无锡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6年5月 9日,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锡人社工字[2016]第0607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6年11月10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锡劳工鉴[2016] 01634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
2016年1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申请人,并在2016年6月通知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工伤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并且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经惠山区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用126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工伤关系下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