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十级工伤单位最终赔付63000元
申请人:陆某某,女,汉族,37岁,1979年9月20日生,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周某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张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08元;
2. 请求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
3. 请求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
4. 请求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6925元(建休单2个月,住院8天);
5. 请求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00元。
(上述赔偿金额合计7203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到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至无锡市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6年5月11日,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锡人社工字[2016]第0505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6年8月15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锡劳工鉴[2016] 01452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工伤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在锡山仲裁委主持下,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垫付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工伤赔偿款合计人民币63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7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即日起终止,双方今后再无纠葛。
因本案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只需承担少部分赔偿金额,因此,案件处理得也比较容易,对方负责人比较爽快,后主动把款项支付申请人。